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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1-10-27来源:佚名浏览量:0

开封市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维护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预售管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市区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并对各县商品房预售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四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工程进度达到设计形象进度的二分之一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有任何预售行为,不得以内部认购、团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承购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付款等性质的费用。

    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小于栋,不得分层、分单元申请商品房预售。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按下列要求提交资料,并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 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书和申请表;

(二)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三) 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四) 工程施工形象进度的说明;

(五) 施工合同(第一部分)及关于施工进度计划的说明;

(六) 预售方案、经过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的详细规划、总平面图、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资料;

第七条  商品房预售方案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进度安排、预售房屋套数和面积、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的具体范围、预售价格及变动幅度、预售资金监管落实情况、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住房能源消耗指标和节能措施等并附楼盘信息表。

预售方案中的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应报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第八条   实行代理销售商品住房的,应当委托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

第九条  商品房预售许可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审核。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勘验。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许可。经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9个工作日内,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经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9个工作日内,告知房地产开发企业并退回相关材料。

(四)公示。房地产主管部门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3个工作日内,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http://www.kfjs.gov.cn)予以公示。

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于每月25日前将房地产销售情况月报表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10日内必须公开销售。预售商品房时,必须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在销售地点悬挂公示牌,公示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商品房预售方案;

     (三)经备案的楼盘信息表。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如实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未取得预售许可前,不得发布任何带有预售内容的广告;在发布已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预售广告时,应在广告的显著位置标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

第十二条  已以土地使用权或在建工程设定抵押或典当的,需经抵押权(他项权利)人书面同意后,才能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商品房用于抵押或典当。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到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和市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实行有效期,预售有效期一年;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效期满30日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申请延期。

预售许可证超过有效期的,不能进行商品房预售,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和市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到期可以申请一次延期,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尚未进行整改的,暂缓受理延期申请。

第十七条  商品房项目已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延期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延期申请书和申请表;

   (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四)河南省开封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符合条件的,原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收回,商品房项目转为现房销售,办理未售房源销售许可证,不设销售期限。

    第十八条  商品房项目未进行竣工验收备案且未到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日期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延期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延期申请书和申请表;

   (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符合条件的,原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收回,办理未售房源预售延期,延期预售期限一年。

    第十九条  商品房项目未进行竣工验收备案,但已超过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日期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延期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延期申请书和申请表;

   (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如已超过竣工日期,还应提交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盖章确认的施工合同竣工日期延期协议书和现场照片;

(五)延期交房违约赔偿和房屋交付方案;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对违规销售、不按期开盘销售商品房、未实行公示、不按规定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或违反商品房预售方案,将不符合交付条件的住房交付使用除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外,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并在媒体公开曝光。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辖各县可参照执行

 

 

 

一一年十月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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