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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 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发布日期:2011-11-10来源:胡锐浏览量:0

开封市人民政府令

第 37 

    《开封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已经201184日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吉炳伟

2011830

 

问:近年来我市建筑节能工作开展情况如何?

答:我市建筑节能工作从2000年起步,到2007年原《开封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开封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以下简称原《规定》)颁发实施在全市全面展开。截至目前,市区新建建筑节能设计率、实施率连续4年保持100%;各县设计率基本达到100%、实施率平均在90%以上。我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超额完成省下“十一五”责任目标任务,改造项目被评为全省“十佳节能建筑”。“十一五”期间,全市建筑能耗共降低约12万吨标准煤,被评为全省 “‘十一五’期间建筑节能工作先进单位”。今年,我市又完成23.7万平方米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任务,并在全省既有建筑节能工作专项会议上作了典型发言。

问:新颁发的《开封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开封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与原《规定》有哪些不同?

答:按照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豫政【2007】7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新的《开封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与原《规定》相比:在新建建筑节能管理的基础上,增加了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管理等项内容,并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政府工作部门职能划分,就建筑节能全程监督管理问题,分别明确了各有关部门的管理职责以及有关政策措施。同时,我市还大力倡导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农村住房建筑节能和新型建筑材料的推广应用。

问:我市对建筑节能外墙外保温工程安全防火问题采取了哪些管理措施?

答:建筑节能外墙外保温工程安全防火问题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是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头等大事。为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时下发了《关于防止建筑节能施工现场火灾事故的紧急通知》,要求我市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防火设计、施工及材料使用等,除应符合公安部、原建设部《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和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居住建筑(100米以下)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公共建筑高度24米及其以上的,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24米以下的可采用B2级保温材料,但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未抹保护层的外保温材料高度不应超过3层等措施,确保我市外墙外保温工程的质量安全。

 

问:新《规定》采取哪些监管措施,来保证建筑节能工程及节能保温材料质量?

答:为保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新《规定》重点对参与建筑节能施工全过程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中介机构等各方责任主体及有关建筑节能材料的生产、销售单位应当遵循的职责和义务,分别作了详细明确的规定。同时,规定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按照建筑节能施工图及设计文件对节能建筑工程的围护结构、供热采暖、制冷系统、照明和通风等进行专项监督。对违反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使用不合格建筑节能材料、产品和设备等降低工程质量的行为,应责令并监督其整改。

    同时,对建筑节能保温材料也作出明确的规定。简要地说,就是严把“六关”:1.准入关。凡未取得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保温材料及产品认定证书,并未在我局登记的一律不准进入建筑工地。2.设计关。严禁在设计中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或限制使用的节能材料。3.检测关。凡未经登记和未经见证取样检测合格的材料一律不准在工程上使用。4.监督关。要求建筑工程质量监理单位和监督机构对节能材料实行全程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5.认定关。违反节能材料使用规定,节能建筑认定不予通过。6.备案关。使用的节能材料达不到节能工程验收质量标准,不予竣工备案。

问:新《规定》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作了哪些规定?

答:新《规定》明确要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应当符合居住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既有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符合公共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节能改造前,应对房屋的节能现状进行技术诊断,并对节能改造的必要性、可行性、结构安全性以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进行科学论证。既有民用建筑围护结构改造和供热系统改造、空调通风系统改造应统筹考虑,同步进行。既有国家机关办公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按程序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其他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费用,按规定由政府和建筑所有权人共同负担。

问:针对公共建筑耗电量过大的问题,新《规定》制定了哪些措施?

答: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耗电量是居住建筑的10~20倍。新《规定》一是要求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的采暖、制冷、用电、用水和燃气等用能情况进行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二是要求国家机关的办公楼和宾馆、酒店、饭店、写字楼、商场、超市和文化娱乐等场所,夏季室内空调温度不得低于26℃,冬季室内空调温度不得高于20℃,并建立完善的室温监控及空调系统节能运行管理制度。三是建立完善我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能耗实施动态监控,并将采暖、制冷、照明等能源消耗情况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用电、用水、用气等计量、数据采集和数据传输装置,并与市能耗监测系统联网。四是依法制定我市能耗消耗定额和超定额加价制度,逐步形成能耗指标交易机制,通过节能改造或购买节能量的方式降低能耗水平。

问:目前,开封新区新建的房屋、很多小区都安装了集中供暖设备,新《规定》对新建建筑采暖设施的安装有什么规定和要求?

 

答: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新建的许多商品房都安装了集中供暖设备,但存在无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无监理监管现象,给采暖工程留下了质量安全隐患,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规范要求。新《规定》要求新建建筑凡有集中供暖设施的工程,必须与建筑节能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时交付使用。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必须具备相应资质,以保证建筑节能采暖工程设计、施工质量。凡新建民用建筑的集中供暖系统要采用双管系统,必须实行分户计量、分室控制、温度调节,并按供热计量收费。

问:随着我市建筑节能监管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新《规定》在建筑节能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后,对节能建筑认定有什么新的规定?

答:为了进一步加强节能建筑认定,新《规定》要求建设单位在建筑节能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后,应向市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提出节能建筑认定申请,并委托专业技术机构进行节能标准及综合技术测评,测评合格的由市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颁发“河南省节能建筑认定证书”和“节能建筑标志”,并作为办理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房屋产权登记的必备手续。

    “节能建筑标志”应置于每栋建筑入口处的显著位置,这是老百姓判定新建房屋符合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标志,并以此来提高全社会的建筑节能意识,营造节能氛围,接受社会监督,促进我市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

问:新《规定》对开发商销售商品房的管理作出了哪些规定来保证购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答:为保证购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新《规定》除采取了以上各项措施保证建筑节能工程的质量安全外,还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基本信息在销售现场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对所载明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并规定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保修;商品房应由房地产开发单位负责组织施工单位保修,来保证购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问:新《规定》对我市居民在购买房屋、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等手续时,是怎样要求的?

答:为完善建筑节能的闭合式监督管理体系,新《规定》明确今后居民在购买房屋、办理产权登记时,市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应审核“河南省节能建筑认定证书”等相关建筑节能资料,否则,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问:新《规定》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工作,新《规定》明确市、县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可再生能源应用、新建建筑采用CL结构体系等“四新”技术的奖励;用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民用建筑能耗检测平台建设等节能运行管理等工作,并要求该专项资金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问:新《规定》对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监督管理有什么具体要求?作为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如何抓好新《规定》的落实?

答:新《规定》从工程立项、规划审批、设计审核、施工许可,到节能材料监督、节能建筑认定、竣工验收备案、房屋产权登记等各个环节,要求市发改、国土、建设、规划、城管、环保、质监、工商、税务等部门实施全过程闭合管理,并明确指出:建设工程立项申请文件中必须包括建筑节能专篇(章);工程设计达不到节能标准,不得颁发“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建设工程方案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规划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未经审查或未取得“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前,必须进行节能建筑专项认定,否则,不得进行整体竣工验收,不得办理整体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予办理房屋产权证书。

    作为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严格按照新的《规定》有关内容,加大宣传贯彻力度,认真履行本部门职能,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坚持依法行政,严格监督管理,并协调各有关部门共同抓好民用建筑节能各项工作的落实,努力使我市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保持健康发展态势,为开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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