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8-15来源:佚名浏览量:0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

汴政办[2018]1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我省房屋征收相关政策规定,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屋征收工作依法、有序进行,经市政府第29次市长议事会议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履行房屋征收程序   

(一)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保符合《条例》要求。同时,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二)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必须履行书面通知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房屋调查登记、对未登记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拟定并论证补偿方案、公布方案征求意见、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修改方案情况、依法进行听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落实征收补偿费用等程序,依法作出征收决定并公告。要充分尊重被征收人对评估机构、补偿方式等方面自主选择的权利,受托估价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工作。要依法做好分户初步评估结果的公示和分户评估报告的转交、送达工作,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依申请做好复核和鉴定。要依法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坚持先补偿、后搬迁。对符合法定条件确需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要认真做好事前工作协调和各项准备工作。要加强对房屋征收补偿档案的管理,依法向被征收人公布分户补偿情况,对房屋征收各工作环节涉及的文件、资料,要及时做好收集、整理、归档工作,规范化建立健全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审计机关要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二、坚持房屋征收信息公开   

(一)要认真落实房屋征收信息公开制度,重点做好房屋征收补偿法规政策、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补助奖励政策和标准、征收范围内房屋调查结果、被征收房屋分户初步评估结果、被征收房屋分户补偿情况的公开以及其他房屋征收信息的公开,保障被征收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二)负责征收的人民政府和征收部门应在房屋征收现场设立投诉信箱,公开投诉电话,及时处理房屋征收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突发性事件,依法妥善处置,及时发布信息,主动回应社会关切,避免出现过度炒作等不利局面。   三、适当提高房屋征收搬迁奖励标准   

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搬迁奖励期限内签约并搬迁交房的,按其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不超过300元/平方米的奖励。被征收人率先签约并搬迁交房的,可结合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和搬迁时间,另给予同一被征收人不超过30000元的率先搬迁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各区在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明确。   

属直管公有房屋的,搬迁奖励按照前款有关规定发放给承租人。   

四、加强房屋征收监督指导   

市人民政府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对下级人民政府违反《条例》规定的征收与补偿行为,依照《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市房屋征收部门要加强对各区房屋征收补偿政策、征收程序、相关公开公示制度的执行情况和征收进度进行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必要时上报市人民政府。   

各区人民政府和房屋征收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规范房屋征收补偿、奖励等行为,不得超越政策文件擅自抬高补偿、奖励标准,不得增设补偿、奖励项目,不得超过规定期限违规发放搬迁奖励。经审计部门审定,对违规实施补偿、奖励以及其他支付费用的行为,导致征收成本增加的,增加部分由负责征收的人民政府承担,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其他事项   

本通知实施范围为市内各区(不含祥符区),杞县、尉氏县、通许县和祥符区可参照本通知出台符合各自辖区实际的举措。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开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及补助、奖励标准的暂行规定》(汴政〔2012〕12号)中有关补偿、奖励标准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施行前已实施的房屋征收(拆迁)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办理。     

 

主办单位: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0371-22665019  

豫公网安备:41020402000017号 | 豫ICP备2021035102号-1 | 网站标识码:4102000021

技术支持:智网科技 | 运维电话:0371-22662228 | 网站地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