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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拆除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6-11-26来源:王媛 浏览量:0

开封市拆除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拆除工程行为,有效防治拆除施工产生的扬尘污染,保护人民群众生活环境,改善城市空气质量,根据环境保护、建筑施工管理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因房屋(含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征收拆除以及房屋所有权人改造、扩建房屋拆除扬尘污染防治及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拆除施工扬尘污染防治遵循谁拆除谁治理,自行治理与专业治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拆除工程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管理督导。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拆除工地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管理工作。

市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公安、卫生、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依法做好拆除工地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管理工作。

第五条 拆除工程发包单位是拆除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督促拆除施工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履行防治责任。拆除施工单位是拆除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 拆除工程发包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企业承担,签订拆除工程委托合同。拆除工程委托合同应当对拆除施工单位需具备的扬尘污染防治设备条件、具体措施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

第七条 拆除工程发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拆除施工作业1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拆除工程准予备案前,不得进行拆除施工。

第八条 拆除施工单位必须按下列程序和要求实施拆除作业。 

(一)拆除工地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全封闭围挡。一般路段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沿主要街道、景点和繁华区域的拆除施工现场围挡应当采用砌体或硬质板等材料,高度不低于2.5米。围挡外侧应设置不低于总长度50%公益性广告。

(二)拆除工地施工现场应采取洒水或喷淋等抑尘措施,拆除过程中,禁止建筑垃圾从高处抛洒。 

实施爆破拆除施工的,应当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施工,做好防尘降尘工作。 

(三)拆除工地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渣土必须采用封闭容器吊运,严禁凌空抛洒。 

(四)风速四级以上易产生扬尘时,拆除施工单位应暂时停止拆除作业,并对工地采取湿化等有效措施,防止扬尘飞散。

(五)拆除工地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渣土应当按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指定的行车路线和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及时清运到指定地点,清运前应当遮盖固定。拆除施工单位应当对清运建筑垃圾渣土车辆出行便道作硬化处理,清运建筑垃圾渣土车辆应当在施工现场出入口进行除泥冲洗。

(六)拆除工程完毕后不能立即施工建设的项目,用地单位应当对拆除后的裸露地面采取硬化、绿化等防尘措施。

第九条 拆除工程发包单位应当加强对拆除工地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巡查监督,督促拆除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依照规范要求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条 拆除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违反本办法第八条情形的,工程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 

拆除施工单位对拆除工地施工现场扬尘污染存在问题拒不整改的,工程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停工整顿;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和处罚。 

第十一条 拆除发包单位未履行扬尘污染防治监督职责的,工程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第十二条 工程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因监管不力导致辖区内房屋拆除施工扬尘污染产生不良影响的,开封市人民政府在全市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办单位: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0371-22665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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