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53号)第十二条第六款规定:“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批准”。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事项行政审批职能由民政部门向住建部门划转。即日起,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事项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受理,征求同级民政部门意见后批准。
特此通告。
开封市民政局 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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