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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3-16来源:组织人事科浏览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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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现将《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23年3月13日

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推进我局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依据《中共开封市委办公室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汴办通〔2022〕11号)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积极推进中央、省、市关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实施,进一步加强对权力的民主监督与制约,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确保我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在阳光下进行,有效促进局系统依法行政和党风廉政建设。

二、遵循原则

本意见适用于全局系统单位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应当遵循科学、民主、合法的原则,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策。建立健全集体议事决策制度,严格执行议事规则,严格遵循决策程序。局党组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领导,局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负主要领导责任。

三、决策范围

“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重大事项决策

涉及我局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重大项目引进,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策、指示、工作部署、重要文件、会议精神;

2.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3.重大工作部署和重要活动、工作规则、年度工作计划;

4.重大政策、规范性文件、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调整;

5.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的设置和调整,干部队伍建设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的重要问题;

6.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和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重大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置;

7.审计、巡察、督查检查、考核评比等相关事项;

8.重大会议及活动、外出学习考察等事项;

9.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10.其它需要局党组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

1.局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

2.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干部任免、职级晋升,岗位调整、挂职交流、调入调出等事项;

3.市级以上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名推荐。

4.市级以上评先表彰提名推荐;

5.对党员干部职工违纪违规的处理;

(三)重大项目决策

大宗物品采购等均由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实行公开招投标和政府采购。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1.全年经费预算及资金安排计划,年度决算情况;

2.各类专项经费安排、使用与管理;

3.涉及金额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资金的使用、拨付。

4.其他须局党组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支出。

四、决策程序

(一)集体决策的机制和分工

实行党组书记负责制,通过党组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参与集体决策的范围

出席党组会的人员为局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党组会扩大会由书记确定邀请其他相关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三)民主决策程序

由相关科室或局属单位向分管领导提出,提交局党组会研究,经集体讨论作出决策。参会党组成员人数应当有半数以上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处分党员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事项涉及的分管领导或负责同志应当参会,议题涉及本人或者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

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充分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人事、驻局纪检组等部门的意见;研究决定重大问题、重大事项、重要制度,应当听取本单位工作人员的意见建议;研究决定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重大事项,应当征求群众的意见建议。意见建议应当提交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议研究。

凡是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城市形象等方面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决策事项,决策前均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会议研究“三重一大”事项,应当实行一事一议。会议应当严格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则,与会人员应当对研究事项进行充分讨论,逐一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末位表态。

集体表决时,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结果接受全体与会人员的监督。党组成员未参加会议的人员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

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经进一步深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会议再进行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会议内容由专门人员负责记录,在符合保密规定和有关要求的情况下,支持对会议过程进行影像记录。会议记录人员如实、完整、详细记录会议讨论情况及最后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会议记录、影像资料由局办公室专门人员负责妥善保管。

超越职责权限或者违反程序规定作出的决策无效。不得以个别商议替代会议讨论,不得以会前沟通、领导传阅等形式替代集体决策。

五、决策执行与监督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应当严格遵照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改变集体决议。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声明保留,也可以按照规定向上级党组织或者有关部门反映,但在决定未改变前,除执行决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等紧急情况外,必须无条件执行。

党组成员、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执行本实施办法的情况,接受上级党组织、驻局纪检组的监督。

在贯彻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导致决策无法执行或者继续执行将会产生重大问题的,应当停止执行并报局党组按照决策程序修正完善。

六、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决策出现重大失误或者引发严重后果的,依规依纪给予责任人员党纪政务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违反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作出决策的;

(二)违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作出决策的;

(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群众利益的;

(四)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

(五)未如实提供、汇报决策事项有关情况,导致决策失误的;

(六)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过程中,存在违反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行为的;

(七)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过程中,因失职、渎职等行为导致决策未有效贯彻落实的;

(八)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决策继续执行将会产生重大错误而未及时上报、停止执行,或者能够纠正而未及时纠正的;

(九)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决策内容的;

(十)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十一)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符合容错纠错情形的,按照容错纠错有关规定执行。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实施意见》的通 知(扫描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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