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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推荐工程项目评选中州杯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2-04-25来源:工程科浏览量:0

汴住建文〔2022〕59号

 

关于印发《开封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

推荐工程项目评选中州杯实施办法》的通知

 

在汴各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各有关部门:

为弘扬追求卓越、精益求精的行业精神,充分发挥精品工程的示范引领作用,推进工程建设行业高质量发展,提升全市工程质量整体水平,依据《河南省建设工程中州杯(省优质工程)评选管理办法》(豫建质安〔2019〕347号),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开封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推荐工程项目评选中州杯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4月12日

开封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

推荐工程项目评选中州杯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质量强市战略,提升建设工程质量水平,激励建筑施工企业提升工程质量水平,争创精品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南省建设工程中州杯(省优质工程)评选管理办法》、《开封市菊花杯(市优质工程)工程评审管理办法》(2021修订版)及相关行业规范、标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统筹指导全市工程项目中州杯评选的推荐工作;开封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中州杯项目培育、审核推荐等工作。

第三条 培育推荐评选中州杯,以国家现行标准、规范和省、市有关规定为依据。推荐评选中州杯,遵循公开、公正和优中选优的原则,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四条 被认定为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优先推荐评选中州杯。

第五条 推荐评选中州杯,采取专家评审方式,择优推荐;开封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建立推荐评审专家库,制定专家标准和推荐评审具体措施。

第六条 推荐评选中州杯不收取费用。

第七条 推荐评选中州杯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建成且已投入使用一年以上的新(扩)建工程,包括住宅工程、公共建筑工程、市政园林工程、装饰工程四大类。

第八条 推荐评审中州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基本建设程序;

(二)工程应具备当年评选规定的规模(以当年评选通知为准); 

(三)工程设计、施工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规范; 

(四)工程施工工艺和技术措施先进合理,工程质量具有省内同类工程先进水平; 

(五)工程技术档案资料完整、正确; 

(六)已参加过中州杯评选而未获奖的工程,不再列入评选范围;

(七)未获得菊花杯奖项的工程项目,不予推荐评选中州杯。

(八)未列入“信用中国”失信企业名单或“建筑市场黑名单”。

第九条 申报评选中州杯采取企业自愿的形式。计划申报评选中州杯的工程项目,申报单位应制定包括质量目标、创优措施和创优组织管理等内容的创优计划,并于工程开工后一个月内报开封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第十条 开封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对申报评选资料进行查验,符合申报范围和条件的,列入培育中州杯工程项目计划,并报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十一条 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个月内将列入培育中州杯计划的工程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评审部门。

第十二条 开封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加强创优过程监管,对纳入培育计划的工程项目进行重点监督和管理,对工程质量关键环节和控制节点的检查均须留取影像资料、出具评价意见。

第十三条 开封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从推荐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中州杯评选推荐评审小组,对符合推荐条件的的工程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报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十四条 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审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公布推荐评选中州杯结果,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评审部门。

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推荐资格:

(一)不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

(二)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功能性缺陷的;

(三)使用国家及省市明令禁止、淘汰或限制使用的技术、材料的;

(四)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虽未造成责任事故但社会影响恶劣的;

(五)在市、县级质量检查中,两次以上被责令停工或被通报批评的;

(六)在省级及以上质量检查中被责令停工或通报批评的;

(七)在培育、推荐过程中有重大质量问题被举报、投诉,且经核查属实的。

第十六条 申报评选中州杯的工程项目,申报单位须实事求是、如实地填写工程项目信息,申报资料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销培育和推荐资格。

第十七条 参与中州杯推荐评审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禁违反廉洁纪律和工作纪律。

第十八条 中州杯推荐评审工作,主动接收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推荐评审工作存在问题或工作人员存在违规行为的,可向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举报,举报电话:(0371)23991294。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主办单位: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0371-22665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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