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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4932条 │ 待回复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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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尉氏县邢庄乡中心学校违法招标
受理编号 20191120169527
反馈类别 工程招标(房屋建筑、市政工程)
提问人 朱晨晔
内容 我们是林州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电话13503999260。今向贵单位反映尉氏县邢庄乡水黄小学餐厅建设项目一事,希望贵单位依法查清此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中科标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尉氏县邢庄乡水黄小学的委托,就尉氏县邢庄乡水黄小学餐厅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此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于2019年10月21日在开封市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我公司于2019年10月23日报名此项目,并获取招标文件。尉氏县邢庄乡水黄小学餐厅建设项目于2019年10月25日10时在尉氏县邢庄乡水黄小学院内评审。我公司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到达规定的地点按时提交响应文件,采购小组认为响应文件中的委托人签字和现场签到表的签字笔迹不一致,按无效投标处理。采购小组的认定直接导致我公司无法参加此项目的谈判,对公司财产造成了极大的损失。中标结果公示后,反映人发现中标结果公告未公布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规定、《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六条《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二)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反映人认为采购小组作出按无效投标的决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且发布的中标结果与相关法律规定相悖。 根据中标结果显示,中标候选人的中标价格未659000元,与项目预算金额662152.05元仅仅相差3152.05元。竞争性谈判评标方式为最低价中标,中标人价格与预算金额相差3152.05元,可想而知其他竞标人的价格只能比659000高一点。这与常识相悖,更符合多家投标单位报价与预算金额相近的围标串标的认定标准。 综上所述,现在国家领导人强调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依法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今天我司向贵单位反映此事,为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为了社会的和谐稳定,望贵单位依法查清此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提问时间 2019/11/20 11:22:46
回复信息
回复内容 您好,您所反映的项目属尉氏县政府采购部门管辖,请向尉氏县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或上级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反映。
回复时间 2019-11-20

主办单位: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0371-22665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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