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一、事项类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二、设定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第五条:“第五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六)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3)《城市建设档案馆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0号)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4) 《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第一条第(一)款:“将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切实优化流程、缩短时限、提高效率。”(5)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防空地下室建设单位在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提供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认可文件。
三、申请材料: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一份
3.《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4.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或扫描件一份(包括:1、施工单位竣工报告2、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3、勘察、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报告4、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5.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一份
6.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证明文件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一份
7.环保验收意见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一份
8.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原件或原件扫描件一份
9.住宅质量保证书原件或原件扫描件一份
10.住宅质量说明书原件或原件扫描件一份
11.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一份
12.人防工程验收报告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一份
四、申请方式:
现场办理:开封市民之家二楼B区综合受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办理地点:开封市郑开大道与三大街交叉口,市内乘坐39路、27路、30路公交车到开封市民之家下车即可)。
网上办理: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www.hnzwfw.gov.cn/)或登录开封政务服务网(http://www.kfzwfw.gov.cn/)网上提交申请材料。
五: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六、咨询电话:0371-23857375
七、投诉电话:0371-23982206
八、办事流程: